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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31号原告程某。被告孙某。原告程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被告孙某于2008年5月7日因归还贷款所需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期15天,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同日按约交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孙某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08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待证被告孙某于2008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期15天等事实;2、中国某某历史交易清单,待证原告于2008年5月7日从银行取款25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本案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欠原告程某借款250000元,有借条、中国某某历史交易清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孙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08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 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燕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