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型××与上××型××制××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型××,上××型××制××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浙江××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上××型××制××司,×路××室。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原告浙江××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型××制××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0月9日,原、被告达成《建筑模型制作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制作建筑模型,定于2009年10月25日前交付,总费用为3.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预付1万元首付款,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模型,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未能交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9日达成的《建筑模型制作技术服务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首付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名称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