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台立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丙与陈甲、陈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立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丙。上诉人陈甲、陈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09)台玉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二上诉人未向本院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为此,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书面通知二上诉人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6元,二上诉人未在法定7天期限内补交,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文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