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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商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吴林华与王建光、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光。委托代理人:刘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林华。委托代理人:卜炳忠。原审被告:徐良。上诉人王建光因与被上诉人吴林华、原审被告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光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光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上诉人王建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建龙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