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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赛兰、黄尚民等与邵安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赛兰;黄尚民;邵安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陈赛兰(系死者黄志远之妻),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檀溪镇梅溪村金家**。原告黄尚民(系死者黄志远之子),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檀溪镇梅溪村金家**现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文溪西路16号。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有兴,住浦江县浦阳街道龙溪巷2号307室.被告邵安定,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白马镇兰塘村,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被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劳动路7号祥和大厦101-102。法定代理人张来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土林,兰溪市赤溪街道鸭塘村杨木塘41号,(系被告职员).原告陈赛兰、黄尚民为与被告邵安定、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英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28日14时20分许,被告邵安定无证驾驶自己的浙g×××××轿车,载着肖宁等人从浦阳街道驶往中余方向,途径候蒲线塘家会村路口地段时,与死者驾驶的后载有倪家灶从檀溪方向失望塘家会村方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志远及倪家灶死亡的事故.邵安定肇事后汽车逃离现场.被告邵安定为逃避追究法律责任,指使何晓春冒名顶替,邵安定及何晓春现挤压与浦江县看守所.该事故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均系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邵安定为全责.自事故至今,被告分文未赔,其性质十分恶劣.故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丈夫(父亲)医疗费1044.50元,死亡赔偿金101838.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殡仪各项费用4300元,丧葬费170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其他(农作物)损失费13000元,合计人民币189255.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赔偿责任.月在被告邵安定的商业保险额中直接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学支公司赔偿,商业保余额中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邵安定予以赔偿.本院认为:现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原告与死者的关系,现其起诉属原告主体不适格。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两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小英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