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范硕,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