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陵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相峰、张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相峰,张勇,刘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陵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郑相峰,男,1974年11月1日,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张勇,男,1975年10月25日,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刘涛,男,1974年3月27日,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相峰,张勇,刘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祥华审判员 刘卫成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