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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引与王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引,王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731号原告:张引。被告:王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引诉被告王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引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