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引与王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引,王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731号原告:张引。被告:王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引诉被告王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引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