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万利泰鞋业有限公司、孙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台州市万利泰鞋业有限公司,孙小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27号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道横峰村。法定代表人:冯赛君。委托代理人:李国刚。被告:台州市万利泰鞋业有限公司。街道南山闸村。法定代表人:孙小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孙小金,市尤溪镇樟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万利泰鞋业有限公司、孙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万利泰鞋业有限公司、孙小金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