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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吉水南、邱静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吉水南,邱静岳,钟浩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272号原告:李明亮,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129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305207214)委托代理人:柯升福,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水南,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97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508127214)被告:邱静岳(曾用名邱岳清),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43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708077215)被告:钟浩荣(曾用名钟浩云),,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35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112237214)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锦春,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亮与被告吉水南、邱静岳、钟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亮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水南、邱静岳、钟浩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亮撤回对被告吉水南、邱静岳、钟浩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