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陵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令勇、孔凡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令勇,孔凡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陵商初字第226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孔令勇,男,1975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孔凡立,男,1972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孔令勇,孔凡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祥华审判员 刘卫成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