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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倪某某与陈某某、陈某、单某某因房屋产权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某某,倪某某,陈某某,陈某,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五再字第2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案外人):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倪某某,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单某某,女。以上三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尧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倪某某与陈某某、陈某、单某某因房屋产权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8)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30日,原审案外人谢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五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谢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倪某某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而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谢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