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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乔玉华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乔玉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627号 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气象巷心家园1808号。注册号:6101012455716。 法定代表人人王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艳荣,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乔玉华,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33号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乔玉华加工承揽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23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485.50元,下余485.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