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江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江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81号原告叶某某。被告江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江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财产在价值9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某某、郑某某的财产在价值9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