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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江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江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81号原告叶某某。被告江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江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财产在价值9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某某、郑某某的财产在价值9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