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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余鑫火与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鑫火,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58号原告:余鑫火。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夫。委托代理人:陶鹏。委托代理人:陆耀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鑫火诉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鑫火撤回对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47元,减半收取3,27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