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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上海龙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善新康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龙成建设有限公司,嘉善新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申字第13号申请再审人:上海龙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成。委托代理人:朱根林。被申请人:嘉善新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英。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上海龙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善新康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一案中,经查申请再审人就上述纠纷案中所涉的工程款数额、违约金的计算、延期交付工程等问题向嘉善县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该案嘉善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由于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的联系,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