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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建斌与吴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斌,吴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94号原告张建斌,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三村6组。委托代理人陈洵喜,。被告吴乐平,经商,市义亭镇西后畈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斌与被告吴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斌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建斌承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楼芝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