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建斌与吴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斌,吴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94号原告张建斌,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三村6组。委托代理人陈洵喜,。被告吴乐平,经商,市义亭镇西后畈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斌与被告吴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斌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建斌承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楼芝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