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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章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2009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7日晚18时许,被告人章某邀本村村民章法木结伴上山狩猎,当晚23时许,两人在本村土名“架坞”的山坡上发现黄麂,被告人章某持猎枪射击时不慎射伤章法木。经淳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章法木遭枪弹伤致高位截瘫,其伤势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章法木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并就章法木误工补助及护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法木的陈述,证人章才根、王福兴、章富根、章木姣、章嫩荣、章水英、方会秀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图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章法木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并就章法木误工补助及护理双方协商一致,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维花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