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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全民一初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钱宝泽与全椒县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宝泽,全椒县米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全民一初字第0516号原告:钱宝泽,农民。委托代理人:方永正,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椒县米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中央储备粮全椒直属库内。法定代表人:汤家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宝泽诉被告全椒县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故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宝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宝泽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