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桐分商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甲与桐庐××料××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甲,桐庐××料××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桐分商初字第198-1号原告:郭甲。委托代理人:郭乙。被告:桐庐××料××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甲诉被告桐庐××料××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桐庐××料××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在30000元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桐庐××料××司所有的机器设备限额在3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丹丹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