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魏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村民。2009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2009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苏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苏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魏某在本市通过网络以西安市创恒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用伪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公章,与上海意丽贸易有限公司周党魁联系,双方签订购买60台戴尔178FP显示器的销售合同。其间被告人魏某与北京鼎泰博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联系,向该公司定购60台相同型号的显示器,支付2000元运费后要求北京鼎泰博扬科技有限公司发货至上海虹桥机场,被告人魏某遂通知上海意丽贸易有限公司在机场验货,取得对方信任,上海意丽公司遂将货款44950元汇到魏某的网络账户,魏某将货款取走后便逃匿。后北京鼎泰博扬公司因未收到对方货款,未允许货运公司发货,致使上海意丽公司被骗取货款44950元。破案后,被告人魏某退赔部分赃款10600元。二、2009年8月24日,被告人魏某在本市碑林区东关柿园路圣光网吧内,通过网络以陕西鑫创科技有限公司杨洪涛名义与山东省济南市旭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海陶在网上联系,签订购买10台联想G450AT6500型电脑供货合同,使用同样的方法共骗得该公司货款43400元。破案后被告人魏某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合同书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其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假营业执照1本、假税务登记本1本、假公章3枚,依法予以没收。三、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欣人民陪审员 刘静人民陪审员 吴凯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