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世军与戴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军,戴芳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3号原告:唐世军,270119810507161x),布依族,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洛邦镇马球场村四组,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卓家滩。被告:戴芳定,0227196701081611),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卓家滩。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军诉被告戴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本院判决前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以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唐世军负担。审 判 员 陈增宏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