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江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江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晰、孙小嵋,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杭州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燕纪飞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以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