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亚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某某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920元还是人民币1620元;××公司是否依法有权解除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一、关于李某某上诉主张其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920元,不是月工资为人民币1620元的问题。庭审中,李某某称其每月的固定工资为人民币1920元(其中基本工资1620元,生活补贴300元为现金支付),但李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每月固定发放生活补贴人民币300元现金的依据(凭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的证据(银行转帐支付、××公司的工资表),只能证明李某某的每月工资发放为人民币1620元。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62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公司上诉主张李某某在职期间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有权解除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公司以李某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李某某,并向一审提交了《××公司员工规章制度》,但该规章制度没有李某某的签名,李某某亦不认可,不能证明该规章制度已向李某某公示。且××公司提交的通报、批评、处罚,均未有李某某的签名,亦不能证明李某某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无故辞退,应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某、××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巍(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