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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马继光、夏晓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继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马继光。委托代理人夏晓亮。申请人马继光要求宣告许一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许一全的妻子盛淑良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许一全,男,1928年1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栖霞苑8幢3单元101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许一全被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及其妻子与申请人有民间借贷关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宣告许一全为无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许一全的妻子盛淑良陈述:盛淑良与许一全于1950年8月20日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定居香港。2002年盛淑良与许一全回杭州后一直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栖霞苑8幢3单元101室。2003年开始许一全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2005年开始许一全头脑也不是很清楚,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盛淑良及保姆照顾,经第七人民医院诊断,许一全患有老年痴呆症,已失去行为能力。经鉴定,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如下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许一全患有阿尔茨海默病;2、被鉴定人目前处于痴呆晚期,丧失辨认能力,故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一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费用2512元由申请人马继光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