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其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公民、郭守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公民,郭守仓,张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李其兵,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宝(系原告同事,做钳工),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公民。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城关车站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姚瑜,经理。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戎奇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守仓,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运县。被告:张义平,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郭守仓、张义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兵撤回对被告张义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