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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铮与赵友贤、韩平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铮,赵友贤,韩平娃,向小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张铮。委托代理人关麦芹,女,汉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被告赵友贤,年龄不详。被告韩平娃,年龄不详。被告向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张铮与被告赵友贤、韩平娃、向小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铮于2010年5月2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