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大财与慈溪市佳能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大财,慈溪市佳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清字第1号申请人:罗大财,男,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佳能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慈溪市佳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法定代表人:王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9年10月28日,申请人罗大财向本院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慈溪市佳能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在本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之前的审查期间,申请人罗大财以准备与被申请人慈溪市佳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王蝶自行协商解决公司相关事务为由,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大财撤回清算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大财撤回清算申请。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沈建锋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