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与孙华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孙华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26号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横峰村。法定代表人:冯赛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刚,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华兵,市尤溪镇樟基村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华兵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5元,减半收取2567.5元,由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