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佰均与王国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佰均,王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陈佰均,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国锋,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127号陈佰均诉王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锋查无下落,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佰均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佰均货款35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340元,执行费4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