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凤根、杨凤根为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清与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根,杨凤根为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清,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清,胡理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杨凤根,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安溪村2组下溪湾自然村49号,系兰溪市浦兰采石场业主。委托代理人郑金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望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颂伟。被告胡永清,男,成年,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花园23幢1单元402室。被告胡理明,男,1957年2月1日出生,住浦江县黄宅镇坑塘村。原告杨凤根为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清、胡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