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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凤根、杨凤根为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清与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根,杨凤根为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清,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清,胡理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杨凤根,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安溪村2组下溪湾自然村49号,系兰溪市浦兰采石场业主。委托代理人郑金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望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颂伟。被告胡永清,男,成年,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花园23幢1单元402室。被告胡理明,男,1957年2月1日出生,住浦江县黄宅镇坑塘村。原告杨凤根为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永清、胡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