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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赵根荣与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赵根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乐平、金丽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根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春华。上诉人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