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赵根荣与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赵根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乐平、金丽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根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春华。上诉人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