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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王嗣第、焦焕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嗣第;焦焕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王嗣第,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焦焕鑫,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申请人王嗣第与被执行人焦焕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0)龙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