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凤庆与厉冰、金玉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庆,厉冰,金玉英,周建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81号原告:蔡凤庆,杭州市西湖区人,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12号1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魏信云,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冰,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西何村231号。被告:金玉英,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西何村231号。被告厉冰、金玉英的委托代理人:孙军峰、袁剑峰,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淼,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吾家坞村三房横路下66号,经常居住地诸暨市环球花苑9幢1单元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庆与被告厉冰、金玉英、周建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凤庆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凤庆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凤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蔡凤庆负担。审判长 徐潮波审判员 吴尚伟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