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与孔庆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孔庆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贾玉明,公司经理。被告孔庆强,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庆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高慧才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