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袁崎、陈召华、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袁崎,陈召华,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崎,男,汉族,1950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被告陈召华,女,藏族,1955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被告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45号。法定代表人李尚凯,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总府支行)诉被告袁崎、陈召华、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总府支行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总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26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