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钱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红与王需明、张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王需明,张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97号原告:杨红。委托代理人:金华。委托代理人:徐华。被告:王需明。被告:张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诉被告王需明、张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需明、张金霞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需明、张金霞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