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红与王需明、张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王需明,张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97号原告:杨红。委托代理人:金华。委托代理人:徐华。被告:王需明。被告:张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诉被告王需明、张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需明、张金霞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需明、张金霞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