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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商初字第1468-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9-11-11

案件名称

聊城开发区鲁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力通钢管有限公司、河北诚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开发区鲁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沧州市力通钢管有限公司;河北诚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项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商初字第1468-3号原告聊城开发区鲁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大东钢管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成友,总经理。被告沧州市力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辛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铁良,经理。被告河北诚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辛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云桥,经理。被告项小梅,成年,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聊城开发区鲁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力通钢管有限公司、河北诚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项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沧州市力通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沧州市力通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2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从2010年5月日至2010年11月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居才审判员  胡 敏审判员  付桂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