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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9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视连续剧《搜××》由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Broadcasts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TVB公司)于2008年拍摄完成,共22集,每集约45-60分钟。香港TVB公司拥有该剧的著作权。2005年4月,香港TVB公司经董事会书面决议,授权该公司的总经理陈某某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内地涉及所有著作权事宜的代表人,全权处理该公司在中国内地涉及的所有著作权和所有有关的仲裁和诉讼事宜,包括申请和办理公证或委托他人申请和办理公证及代表该公司选定和委托任何人士或中国律师处理该公司涉及著作权的一切事宜,并就每一宗仲裁和诉讼案件选定和委托中国律师为仲裁和诉讼代理人,及代表该公司就每一宗案件签署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2008年3月25日,陈某某代表香港TVB公司签发授权书,将TVB拥有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于2008年1月1日以独家专有授权给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授权书并明确,在授权期限内,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权负责上述影片于中国大陆授权权限内之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2008年12月5日,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签发《拥有权证明书》,证明书编号为148××,内容为:[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会])接获会员公司--[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BroadcastsLtd.)](以下简称:[TVB])申报。经查证,本会相信此项申报正确及可靠。据申报,TVB拥有下列电视连续剧版权,该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连续剧[搜××](共22集),摄制规格为彩色,拍摄地点为香港,完成年份为2008,出品公司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发行公司为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正片长度为每集约45-60分钟,2008年第一次发表地点为香港、美国、英国、加拿大。2009年4月16日,深圳市龙岗区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助理公证员陈某某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23号二楼一商号为”××在线网吧”的网吧,杨某从该网吧工作人员处购买了两张网吧上网卡后,在卡座A039的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将上网卡插入电脑主机后,按启动键启动计算机,电脑启动后下载并安装”红蜻蜓抓图精灵”软件,对桌面进行截图并另存于优盘;2、点击该桌面的”××影院”图标,网页下载完毕后进行截图并另存于优盘;3、在该网页中的”影片搜索”中的”影片名”的选项中输入”搜××”后点击”GO”图标,网页下载完毕后进行截图并另存于优盘;4、点击该网页中的”搜××”图标,网页下载完毕后进行截图并另存于优盘;5、点击该网页中的”第一集”图标,桌面出现有影片播放画面,网页下载完毕后进行截图并另存于优盘。以上行为于当天下午四时五十分结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杨某于2009年6月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将优盘插入电脑,打开优盘后,将上述保存的图片内容进行打印,每个图片各打印3份,一份5页,共15页。并将所打印的图片封存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深圳市龙岗区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制作了(2009)深龙证字第7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电脑界面截图中《搜××》的截图与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主张的电视剧《搜××》内容一致。深圳市××在线网吧由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办。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电视连续剧《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人为香港TVB公司。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香港TVB公司授权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享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因此,在上述权利期间内,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在相应权利受侵害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2009)深龙证字第73××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在线网吧中为上网人员提供了电视连续剧《搜××》1-22集”在线点播”的服务,但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因此,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电视连续剧《搜××》1-22集复制并储存于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中,并且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构成了对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电视连续剧《搜××》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搜××》并不享有著作人身权,且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侵犯了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其也未举证证明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给其商誉造成了某种不良影响,因此,本院对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金额,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润,原审法院也无法查清,因此,对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将依法酌情确定。酌情赔偿数额将综合考虑《搜××》电视连续剧的知名度、制作成本、香港TVB公司向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让《搜××》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费用以及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电视连续剧《搜××》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行为;二、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9885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所有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1、被上诉人并未举出其享有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影片的内容。2、公证书的公证程序不科学,依法不能采纳。二、一审对案件事实未查清楚。一审并未查清本案的影片到底是上诉人的电脑内存在还是互联网上他人提供的在线播放。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自相矛盾。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将电视连续剧《搜××》1-22集复制并储存于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中,并且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构成了对原告享有的涉案电视连续剧《搜××》信息网络播放权和复制权的侵犯。上诉人的网吧的局域网是内部网络,其地点不能由公众个人选定,不属于网络传播。四、原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五、一审对诉讼费的负担确定不公。被上诉人答辩称:一、证据的采信应该是一个整体,电视剧《搜××》是依法登记的电视剧,其本身是具有唯一性的。经过公证书已经确认上诉人网吧上播放的是电视剧《搜××》。另外,本案属于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纠纷,并不是盗版光碟之类的纠纷需要进行比对。二、关于上诉人称一审审判错误的问题,网络信息传播权本身也是放映权、复制权在网络领域中的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也把此类相关的案由直接定义为著作权。三、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并不高。四、关于本案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因为本案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法律明确规定是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所以本案的诉讼费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在二审调查结束后提交了一份光盘认为在互联网上与《搜××》类似的作品比较多。该光盘系上诉人自行下载,鉴于互联网上的内容的不确定性,光盘内记载的内容来源不明。即使该光盘内容系真实、合法,但光盘内记载的作品名称为《搜××》,且形式为动漫形式,与涉案电视剧《搜××》名称和内容均不相符合。据此对该光盘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另查,上诉人确认(2009)深龙证字第73××号公证书所记录的公证过程中进入的”××影院”系上诉人建立的。上诉人在二审调查中确认在其网吧观看影片要通过其网吧的网管打开新的链接。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被上诉人是否合法取得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上诉人采用的何种形式侵犯被上诉人的权利。三、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四、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一、被上诉人是否合法取得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并未举出其享有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影片的内容。(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号公证书和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张某某出具的公证文书已证明被上诉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TVB拥有合法版权之电视剧《搜××》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上诉人采用的何种形式侵犯被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并未查清本案的影片到底是上诉人的电脑内存在还是互联网上他人提供的在线播放。(2009)深龙证字第73××号公证书证明,通过进入上诉人在其局域网设立的”××影院”搜索到被控侵权影视剧《搜××》后下载观看。据此可以认定《搜××》来源于上诉人建立的”××影院”。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将《搜××》复制并储存于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中的事实清楚。三、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网吧的局域网是内部网络,其地点不能由公众个人选定,不属于网络传播。因信息网络包括广域网和局域网,现行法律未将局域网排除在信息网络之外,故未经许可,在局域网网吧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样属于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上诉人将电视连续剧《搜××》1-22集复制并储存于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中,供不特定公众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在线观看,构成了对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电视连续剧《搜××》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四、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原审判决一审法院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上诉人的经营规模以及被上诉人××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高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晓(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