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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9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勇敏与张丹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敏,张丹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900-1号原告:蒋勇敏,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283弄1号304室。被告:张丹青,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康乐路41号2幢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敏与被告张丹青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勇敏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丹青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4386元,由原告蒋勇敏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