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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卫兵与龚光宝、贾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兵,龚光宝,贾银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535号原告杨卫兵,经商,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1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光宝,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4组;被告贾银芳,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兵与被告龚光宝、贾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兵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滨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