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卫兵与龚光宝、贾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兵,龚光宝,贾银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535号原告杨卫兵,经商,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1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光宝,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4组;被告贾银芳,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兵与被告龚光宝、贾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兵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滨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