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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瑜物业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欣、王宏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瑜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