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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顾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顾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顾甲。申请人顾甲要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甲申请称:申请人顾甲与被申请人顾乙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顾乙于1996年9月28日离家出走,家人与其失去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杳无音信,至今已下落不明十余年,现申请宣告顾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顾乙(身份证号:××),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镇大洲村××号。系申请人顾甲之子。1996年9月外出打工,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现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5月22日在建德市××人民政府、××镇大洲村、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等地张贴寻找顾乙的公告,并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顾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顾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后,应作出该公民死亡的宣告。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顾甲的申请后,依法发出寻找顾乙的公告,并对顾乙的近亲属、所在地基层组织、公安部门进行调查,证实被申请人顾乙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要件。申请人顾甲系被申请人顾乙父亲,可以提出宣告严年死亡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顾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