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建康与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康,应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128号原告:郭建康,0722197901101410),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前宅127号。被告:应鹏,722198712173014),汉族,住永康市舟山镇外木坦村3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康与被告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康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郭建康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