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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建康与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康,应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128号原告:郭建康,0722197901101410),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前宅127号。被告:应鹏,722198712173014),汉族,住永康市舟山镇外木坦村3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康与被告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康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郭建康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