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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02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韦某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韦某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民初437号 原告:李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平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存,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功,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居民,住广西田东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韦某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黄光德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春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