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1005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2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崔洁、佟美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洁;佟美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005执125号申请人崔洁,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七天连锁酒店重庆大学店员工,住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佟美欧,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崔洁与佟美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元。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高令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但被我院另案冻结,此外无房产、无车辆,本案欠款50525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5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继续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人民陪审员 单春燕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明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