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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