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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柴甲、柴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柴甲,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叶某某。被告:柴甲。被告:柴乙。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柴甲、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柴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柴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柴乙的起诉。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春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