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柴甲、柴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柴甲,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叶某某。被告:柴甲。被告:柴乙。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柴甲、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柴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柴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柴乙的起诉。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春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