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桑孙钗与魏学海、杨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孙钗,魏学海,杨丽华,魏学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85号原告桑孙钗。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魏学海。被告杨丽华。被告魏学业。本院受理原告桑孙钗与被告魏学海、杨丽华、魏学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桑孙钗以被告魏学海、杨丽华、魏学业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孙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桑孙钗负担。审 判 员 曹启巧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詹应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