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董联合诉段利云追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董联合,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生。被告段利云,女,汉族,1968年4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联合诉被告段利云追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联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董联合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